关于印发《南陵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陵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
设性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设 性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政〔2016〕46号)文件精神, 现将制定的《南陵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7日
南陵县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好我县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设性 治理,为保障防洪安全和促进农业农村稳定发展,根据安徽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灾后水利水毁修复与薄 弱环节建设性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175 号)、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 设性治理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南政〔2016〕46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设性 治理,是指由镇级承担的水利水毁、薄弱环节、八小工程等项 目(其他整合项目承担的建设任务不补助)。
第三条县级补助资金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整合、民办 公助、先建后补、改革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县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为全县水利水毁修复工 程、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工程(含堤防除险加固、泵站更新改 造等)、八小工程(含塘坝、河沟、小水闸)等水利工程。
补助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前期及施工资金由县水务局商县 财政、县建投核拨;项目区内涉及征地拆迁资金由县征迁办商
县建投核拨。
.第五条补助标准。
根据县政府出台的《南陵县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设 性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和《南陵县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 设性治理建设管理办法》,对水利水毁修复与薄弱环节建设性 治理项目(含八小工程项目),县级资金按结算审计价80%补 助;对涉及征地拆迁费用,县级全额拨付,釆取直付制。
第三章补助资金管理
第六条 资金补助原则。县级专项资金对县下达的各项任 务完成工程量进行补助。对未能按时间要求完成的项目,工程 建设补助资金按实际完成量50%补助。
第七条资金补助渠道。扶贫村八小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由 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承担,其他八小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由县财 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承担;水利水毁修复、薄弱环节 建设性治理项目补助资金由县建投承担。上级批准、先批先 干的项目由县建投先行拨付。
薄弱环节建设性治理项目(主要包括堤防建设、泵站更新 改造以及堵口复堤等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修复工程项目)县级 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实现直拨制,按合同约定申请资金,建设过 程中拨付资金不超过中标价50%,完工验收后付至中标价60%(未按施工进度完成的项目,县级补助资金按50%拨付),剩 余资金待结算审计后一次性付清。项目前期、工程建设等资金 由县水务局审核把关,征地拆迁资金由县征迁办审核把关。
八小工程、水利水毁修复(不含堵口复堤、堤防水毁修复 等影响防洪安全的工程)县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各镇。县水务、 财政、建投根据下达的八小工程、水利水毁修复工程年度任务, 在工程开工后,预拨项目中标价的32% (即县级资金的40%) 至各镇。任务完成验收后,由镇向水务局、财政局、建投公司 申请补助,经审核后再拨至64% (即县级资金的80%),剩余 菴分待结算审计后一次性拨付到位。 ’
第八条 资金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镇级报账制,专 项明细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实行“四自” 建设的项目,实行村级报账制,由镇制定村级报账制管理办法。 扶贫专项资金拨付按扶贫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资金监管。县水务、财政、审计、建投等部门依 法实施监督管理,各镇要对县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设立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提 高投资效益。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会同县建投负责解 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