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加快推进我市夜间经济发展,促进夜间消费市场繁荣, 提升夜间消费便利程度,营造高品质夜间营商消费环境,推动
夜间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开展夜间经济评优。
1.开展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示范门店评选。对获得夜间经 济示范街区、示范门店的,授牌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 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二)推动夜间餐饮消费。
2.鼓励开展夜间餐饮消费活动。各地美食城、美食夜市广场、美食一条街等美食街区,开展美食节、餐饮嘉年华、啤酒节、小龙虾节等夜间餐饮主题消费活动,在商务部门备案并经认定且经营活动连续达到 3 天以上(含 3 天),给予活动举办方一次性补助 3 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3.鼓励餐饮休闲企业 24 小时经营。对限额以上连锁餐饮企业每新增一家 24 小时经营门店且营业一年以上的,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三)鼓励商场延时经营。
4.鼓励商超、商业综合体延时经营。对 22:00 至次日 8:00
延时经营产生的电费,低谷时段年用电量超过 100 万千瓦时的 商业用户,经申请核实可给予不超过低谷时段 20%的电费补助, 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夜间文体活动。
5.对有固定场馆(场地)、常态化演出人数 10 人以上(含 10 人),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 40 分钟,全年夜间时段(18:00-至次日 6:00)演出 50 场以上的夜间特色街区、旅游景区,给予举办方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演出 100 场以上的,给予举办方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6.在市域范围内,组织各类商旅文体经营主体、单位开展大型综合夜间文娱主题活动,持续 3 天以上(含 3 天),按其活动总投资额的 20%给予举办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2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7.支持举办电竞、足球等夜间体育比赛,夜间时段(18:00-至次日 6:00)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且符合举办品牌体育赛事资质的体育机构,经体育部门认定,给予实际总费用 30%补助,单项赛事分别不超过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体育局)
(五)鼓励发展夜间旅游。
8.对旅行社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本市域内住宿 1 晚并游 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游客数累计达到 2000 人以上(含 2000 人),给予旅行社每人 5 元奖励;住宿 2 晚以上(含 2 晚) 并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游客累计数达到 2000 人以上(含 2000 人)的,给予旅行社每人 10 元奖励。以上单个旅行社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六)扶持精品文艺演出。
9.对纳入“欢乐芜湖 周末剧场”品牌,在我市承办获全国 “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戏剧奖”“曲艺牡丹奖”“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以及“国家优秀保留剧目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精品剧目”的剧(节)目的夜间整台演出活动;世界著名文艺表演团体或国家级文艺院团表演的歌剧、戏剧、话剧、交响乐、芭蕾舞等品牌和新业态演出,按照夜间营业收入的 30%进行补助,多场演出同一剧(节)目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引进的高端实景、主题、室内外秀场等各类夜间文旅演艺项目,按照营业收入的 30%进行补助,多场演出同一剧(节)目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高校、企业等社会主体对外开放演艺场馆进行公益性演出(演出须经文化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每场 5 万元进行补助。对按照文旅部门要求,在乡村旅游聚集区、城区公园、广场以及城乡游憩空间等场所进行夜间公益性演出的剧团(非文化下乡),按照每场 5 万元进行补助,每年每个景区不超过 50 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七)鼓励开设夜读空间。
10.对开设 24 小时非国有书店、24 小时非国有图书馆(未纳入城市书房体系,且提供 24 小时提供人工服务),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年 10 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八)鼓励开展数字促销。
11.对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同)组织开展的商贸文旅类发放消费券数字消费活动,市级财政以各县市区实际消费券发放金额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县市补助比例为20%(含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区 50%(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每个县市区政府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二、附则
12.本政策规定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其它政策内容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活动、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规定内的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13.除已明确由市、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或特定比例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14.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5.本政策规定涉及商贸文旅体育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并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自2022年度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