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陵县欧博邑木业有限公司)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芜南环罚告字〔2022〕14号
当事人:南陵县欧博邑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NETCG4E;
法定代表人:王桂玲;
住所: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工业集中区。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3日、27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厂区北侧喷漆房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中的活性炭吸附箱内活性炭格栅整体掉落,长时间未进行维护检查,活性炭吸附设施达不到吸附处理效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自由裁量表14按照裁量起点10%的标准,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联系人: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联系电话:6823733
地址:南陵县籍山大道和沿河路交叉口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