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2年底,全县建成城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25个,农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43个;
2023年,新增城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8个,新增农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15个;
2025年底,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助餐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
二、工作措施
(一)规范助餐建设
基本要求:用餐场所需配备无障碍设施,每个助餐点必须有餐食保温、消毒、留样等设备。原则上设置在1-2层,并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助餐点应悬挂助餐统一标识。
老年食堂:应具备膳食制作、集中用餐等功能,膳食加工配置能力在50客/餐以上,能容纳20名以上老人同时就餐。
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具备膳食制作、外送服务等功能,膳食加工配置能力在300客/餐以上。
老年助餐点或老年餐桌:应具备集中用餐等功能,能容纳10名以上老人同时就餐。
依托社会餐饮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特困供养机构等食堂的助餐点:应具备膳食制作、外部老人独立集中用餐等功能,膳食加工配置能力在100客/餐以上,能容纳10名以上老人同时就餐。
(二)扩大助餐供给
1.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依托现有的镇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等存量设施资源,通过新建、改建、整合等方式,推出一批标准化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2.引导社会餐饮服务单位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餐饮服务单位运营老年食堂和老年助餐点,鼓励连锁化运营、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服务。支持大型连锁化餐饮服务单位利用社区门店开设老年餐桌。支持食品安全和质量有保证的小型餐饮单位就近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3.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拓展助餐服务功能。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利用距离近、人员熟、条件好等自身优势,因地制宜在居民小区开办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开展送餐上门服务。
4.鼓励单位食堂向老年人开放。鼓励辖区内有条件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镇、村(社区)食堂对老年人开放。鼓励居民区内的养老机构在满足在院老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对其他老年人开放。
5.扩大农村老年助餐服务供给。依托镇养老服务中心、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村级养老服务站、闲置的中小学校舍等存量设施,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到2022年底,特困供养机构(敬老院)在满足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餐需求的前提下全部对外开放。引导行政村使用集体经济收入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农村偏远地区根据居民意愿,采取邻里互助、亲友帮助等方式,结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6.鼓励公益慈善力量参与。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等通过冠名捐助等方式支持老年助餐服务,组织开展冠名认捐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活动,符合条件的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三)提升助餐品质
1.助餐点应实行“六公示”,即相应类别要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健康证、餐品价格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等要上墙公示。
2.助餐点食品烹饪后至食用前时限应保持在2小时内,中心温度达60℃以上。提供外送服务的,食品应使用专用的密闭容器盛放,分餐及配送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3.助餐点原则上每周至少提供6天助餐服务(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况除外)、须提供午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提供早、晚餐服务。各助餐点应根据助餐服务对象身体特点和时令季节变化,综合考虑老年人饮食习惯和禁忌,做到荤素搭配、营养丰富、合理均衡。每周要制定食谱,食谱要提前向老年人公开。
4.助餐点原则上应具备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设备或系统。探索逐步依托身份证、居民服务“一卡通”(社保卡)等为载体,实现统计、结算、管理等信息化,实行区域内通用。确实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方式准确记录就餐人次。
5.助餐点应坚持公益性、微利性原则,采取“个人出一点、政府补一点、企业让一点、慈善捐一点、志愿做一点”的方式,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保本微利。助餐点应为老年人提供价格优惠、品种多样的老年餐,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6.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将就餐配餐服务与其他为老服务项目结合,利用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在非就餐时间开展知识讲座、健康咨询、文体娱乐、社交互动等活动,让餐桌同时成为“书桌”“茶桌”“棋牌桌”。鼓励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周边居民提供就餐服务,通过社会化运营提高自我造血。
7.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加强日常监管,每半年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
8.建立助餐服务准入退出机制,县民政部门应会同县市监部门对新成立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及时认定,针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悬挂统一标识图案并及时开展助餐服务。针对存在运作不规范、老年人满意度不高等问题的助餐点,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老年人助餐服务资格。
三、支持政策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经县民政部门审定同意,对新建(改扩建)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等助餐模式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补贴标准。老年食堂,对新建(改扩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300—5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个老年食堂5万、10万、1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老年助餐点,对新建(改扩建)老年助餐点按照每个助餐点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根据实际改扩建情况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依托社会餐饮服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养老机构、特困供养机构等食堂开展的助餐服务,根据实际改扩建情况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3.补贴发放。建成并与县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社区(村)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经评估合格后发放。已享受过助餐一次性建设补贴的服务机构不能重复享受。
(二)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建设并正常运营,且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
2.补贴标准。根据服务人次、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对助餐点进行年度运营考核评估,针对考核优秀、良好、合格档次分别原则上给予不高于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年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无偿用于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在社区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落实居民价格政策。
3.补贴发放。实际运营满6个月及以上的助餐点可参与运营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折算发放。
(三)老年人助餐补贴
1.补贴对象。原则上对在我县常住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不含养老机构全托老人),在经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给予相应助餐补贴。
2.补贴标准。市级财政对60—69周岁、70—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每人每天每中餐1元、2元、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散居特困供养、计划生育特扶对象、低保老人按照每人每天每中餐3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县级财政在市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另对用餐老年人给予每人每中餐2元的补贴。
3.补贴发放。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助餐服务机构通过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对老人年龄、身份进行认定并给予相应优惠。县民政部门负责将散居特困供养、计划生育特扶对象、低保等符合享受补贴的老年人名单提供给辖区内各助餐点作为补贴依据。助餐点如遇就餐老人不在补贴范围内但可能是以上身份情况,先按可能情况进行补贴、登记,第一时间与县民政部门核实并完善名单。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只对老年人本人午餐进行补贴,不可累计使用或转赠。老人在就餐时,由助餐服务机构在老人餐优惠价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价格扣除,并做好识别、登记,按季度与县民政部门据实结算。
(四)资金保障渠道
老年助餐服务一次性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市、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老年人助餐补贴按有关要求分担。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附件:
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序号 |
重点任务 |
时限要求 |
责任单位 |
1 |
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布局。 |
2022年10月底前,完成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布点方案。 |
县民政局牵头,各镇负责落实。 |
2 |
建设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 |
2022年底,建成城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25个,农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43个。2023年,新增城市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8个,新增农村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不少于15个。 |
县民政局牵头,各镇负责落实。 |
3 |
鼓励公益慈善力量参与。 |
根据省、市公益慈善力量冠名资助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指引,推开展公益慈善力量冠名认捐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活动。 |
县民政局牵头,各镇负责落实。 |
4 |
培育助餐服务品牌。 |
2023年底前,培育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品牌1家以上。 |
县民政局牵头,县商务局配合。 |
5 |
加强老年助餐服务日常监管。 |
每半年向社会通报监督管理情况。 |
县民政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
6 |
完善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支持、就餐补助等扶持政策。 |
常态化落实相关政策。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牵头,各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
7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 |
常态化落实相关政策。 |
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