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解读
《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解读
2013年11月5日,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2013〕71号)正式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近年来,房屋搬家服务费用(包括搬运费、交通工具费用等)、房屋租赁价格等不断上涨,原《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试行)》(南政〔2011〕 34 号)中补偿标准与市场现状有一定差距,影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推动难度,更易引发征收矛盾。为缩小政策与实际的差距,从源头上预防房屋征收易引发的矛盾隐患,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县政府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标准的通知(试行)》(南政〔2011〕 34 号)进行修订,合理调整我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规范我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但不仅仅涉及政府,也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关。征收活动历时时间长、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征收行为、征收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规范,从而保证我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二是在综合调研市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兼顾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奖励等标准适当提高,有利于鼓励被征收人按期主动搬迁交房,提高房屋征收效率,稳步推进项目征收。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经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统一规范我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统筹兼顾城市建设和被征收人的利益。结合市场实际,分析调研结果,广泛征求公众及各单位的意见,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合理调整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最大限度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条件,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征收效率,加快人民城市建设。
五、主要内容
《规定》共1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奖励和货币补偿补助。一是为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保持一致;二是细化“奖励”规定,根据房屋性质,将“奖励”区分为“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三是提高奖励标准,鼓励搬迁,对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中“商业、办公用房”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15%的奖励。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房屋租赁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临时安置费原标准已不符合市场现状,故对临时安置费标准适度提高。
(三)搬迁费。随着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上涨,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等补偿标准已不符合市场现状,为缩小差距,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等补偿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四)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一是明确附属设施、室内装饰装修、树木的名称;二是根据市场调研结果适当提高部分原补偿金额;三是明确架空层、地下室、阁楼的认定标准及补偿金额。
(五)住房保障。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对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因家庭困难确实无力购买产权调换房屋的部分可实行承租。符合保障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保障房租金补贴。
(六)承租公有住房。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被征收 人可按照房屋补偿标准的 20%-40%补助承租人。
六、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宣传。为避免因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引发的风险,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首先是对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策熟悉度及业务水平,再引导和帮助群众学习、理解政策,自觉遵守;其次是全面公开《规定》内容,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是依法推进。严格落实《规定》中的补偿标准及执行征收程序,坚持依法补偿,规范征收工作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协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协作配合,对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快研究处理,按时落实到位。
四是强化监督。加强对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规定》中的条款落实到位。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征收,增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感,维护群众利益,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
八、解读机关: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