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县区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试行)
一、基本概念
(一)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根据定义,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二)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基本概念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三)核算分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分类采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根据文化及相关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零售业和文化服务业三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划分为120个行业小类,其中文化制造业包括45个行业小类,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包括20个行业小类,文化服务业包括55个行业小类。在120个行业小类中,97个行业小类的全部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23个行业小类部分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见表1)。
表1:文化及相关产业核算分类
第一级分类 |
第二级分类 |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
文化制造业 |
雕塑工艺品制造 |
2431 |
|
金属工艺品制造 |
2432 |
|
漆器工艺品制造 |
2433 |
|
花画工艺品制造 |
2434 |
|
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 |
2435 |
|
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 |
2436 |
|
地毯、挂毯制造 |
2437 |
|
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 |
2438 |
|
其他工艺美术品制造 |
2439 |
|
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 |
3079 |
|
书、报刊印刷 |
2311 |
|
本册印制 |
2312 |
|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
2319 |
|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2320 |
|
记录媒介复制 |
2330 |
|
文具制造 |
2411 |
|
笔的制造 |
2412 |
|
墨水、墨汁制造 |
2414 |
|
中乐器制造 |
2421 |
|
西乐器制造 |
2422 |
|
电子乐器制造 |
2423 |
|
其他乐器及零件制造 |
2429 |
|
玩具制造 |
2450 |
|
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制造 |
2461 |
|
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 |
2462 |
|
其他娱乐用品制造 |
2469 |
|
电视机制造 |
3951 |
|
音响设备制造 |
3952 |
|
影视录放设备制造 |
3953 |
|
焰火、鞭炮产品制造 |
2672 |
|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
2221 |
|
手工纸制造 |
2222 |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2642 |
|
颜料制造 * |
2643 |
|
信息化学品制造 * |
2664 |
|
照明灯具制造 * |
3872 |
|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
3990 |
|
印刷专用设备制造 |
3542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 |
3931 |
|
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及器材制造 |
3932 |
|
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
3939 |
|
电影机械制造 |
3471 |
|
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 |
3472 |
|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 |
3473 |
|
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 |
3474 |
文化批发 和零售业 |
图书批发 |
5143 |
报刊批发 |
5144 |
|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 |
5145 |
|
|
图书、报刊零售 |
5243 |
|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
5244 |
|
贸易代理 * |
5181 |
|
拍卖 * |
5182 |
|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 * |
5178 |
|
电气设备批发 * |
5176 |
|
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
5146 |
|
珠宝首饰零售 |
5245 |
|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
5246 |
|
文具用品批发 |
5141 |
|
文具用品零售 |
5241 |
|
乐器零售 |
5247 |
|
照相器材零售 |
5248 |
|
家用电器批发 * |
5137 |
|
家用视听设备零售 |
5271 |
|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
5149 |
|
其他文化用品零售 |
5249 |
文化服务业 |
新闻业 |
8510 |
|
图书出版 |
8521 |
|
报纸出版 |
8522 |
|
期刊出版 |
8523 |
|
音像制品出版 |
8524 |
|
电子出版物出版 |
8525 |
|
其他出版业 |
8529 |
|
广播 |
8610 |
|
电视 |
8620 |
|
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 |
8630 |
|
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 |
8640 |
|
电影放映 |
8650 |
|
录音制作 |
8660 |
|
文艺创作与表演 |
8710 |
|
艺术表演场馆 |
8720 |
|
图书馆 |
8731 |
|
档案馆 |
8732 |
|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8740 |
|
博物馆 |
8750 |
|
烈士陵园、纪念馆 |
8760 |
|
群众文化活动 |
8770 |
|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
7350 |
|
专业性团体(的服务) * |
9421 |
|
文化艺术培训 |
8293 |
|
其他未列明教育 * |
8299 |
|
其他文化艺术业 |
8790 |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6420 |
|
其他电信服务 * |
6319 |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6321 |
|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6322 |
|
卫星传输服务 * |
6330 |
|
广告业 |
7240 |
|
软件开发 * |
6510 |
|
数字内容服务 * |
6591 |
|
工程勘察设计 * |
7482 |
|
专业化设计服务 |
7491 |
|
公园管理 |
7851 |
|
游览景区管理 |
7852 |
|
野生动物保护 * |
7712 |
|
野生植物保护 * |
7713 |
|
歌舞厅娱乐活动 |
8911 |
|
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 |
8912 |
|
网吧活动 |
8913 |
|
其他室内娱乐活动 |
8919 |
|
游乐园 |
8920 |
|
其他娱乐业 |
8990 |
|
摄影扩印服务 |
7492 |
|
知识产权服务 * |
7250 |
|
文化娱乐经纪人 |
8941 |
|
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
8949 |
|
娱乐及体育设备出租 * |
7121 |
|
图书出租 |
7122 |
|
音像制品出租 |
7123 |
|
会议及展览服务 |
7292 |
|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
7299 |
注:带“*”行业指部分活动为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
二、基本核算方法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有两种方法,即生产法和收入法。
(一)生产法
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新创造价值的方法。即从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总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货物和服务价值得到增加价值。生产法增加值核算公式如下: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1.总产出
总产出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既包括新增价值,也包括转移价值。它反映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总规模。总产出按生产者价格核算。
2.中间投入
中间投入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过程中消耗和使用的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中间投入也称为中间消耗,反映用于生产过程中的转移价值,一般按购买者价格核算。计入中间投入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总产出的核算范围保持一致;二是本期一次性使用的。
(二)收入法
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常住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形成收入的角度来核算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方法。收入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核算公式为: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1.劳动者报酬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应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有货币形式的,也有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对于个体经营户来说,其混合收入不易区分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参照行业内相近规模的企业的增加值收入法构成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将混合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劳动者报酬。
2.生产税净额
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差额。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自然资源、土地、固定资产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增值税、管理费中列支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排污费、水电费附加、烟酒专卖上缴政府的专项收入等。
生产补贴是政府为了影响生产单位的生产水平和产品价格水平,对生产单位单方面的转移支付,包括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作为负生产税处理。
3.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种类型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单位,如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则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核算的虚拟折旧。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来核算,但是目前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因此,暂时只采用上述方法核算。
4.营业盈余
营业盈余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
对于个体经营户来说,其混合收入不易区分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参照行业内相近规模的企业的增加值收入法构成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将混合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营业盈余。
三、县区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县区文化及相关产业核算范围包括从事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的企业法人单位、非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所有行业的增加值均按收入法核算,行业具体核算方法如下。
(一)文化制造业增加值核算
1.资料来源
(1)工业科: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成本费用调查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F37112)
(2)工业科:文化制造业非成本费用调查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F37111)
(3)调查队工业科:规模以下工业总量指标(B311表)
(4)综合核算科:2013年经济普查年度核算资料
(5)综合核算科:2012年投入产出调查资料
2.核算方法
根据基础资料情况,文化制造业增加值核算包括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规模以下文化制造业企业和文化制造业个体经营户三部分。
(1)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按行业小类核算,由市局工业科负责测算。
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企业分为成本费用调查企业和非成本费用调查企业两部分,由于调查的基础资料不同,增加值的计算方法也有所不同。
①成本费用调查企业
成本费用调查企业具有详细的财务状况资料,直接采用收入法核算增加值。核算方法如下:
总产出=总产值+本年应交增值税
中间投入=总产出-增加值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制造成本中的直接人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
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福利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销售部门人员福利费+行政管理人员工资+行政管理人员福利费+支付科研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职工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制造、销售、管理)费用中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制造、管理)费用中的劳务费+(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中的保健补贴、洗理费+其他直接(制造、销售、管理)费用中支付给个人部分+工会经费×60%+董事会费×50%+(制造、销售、管理)费用中差旅费×6.5%
生产税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补贴收入+排
污费+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及上交的各种专项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其他制造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管理费用中上交给政府部分+(制造、管理)费用中水电费中上交的各种税费
固定资产折旧=本年折旧
营业盈余=营业利润+补贴收入+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投资收益+上交管理费+工会经费×40%+利息支出×6%
资料取自工业处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成本费用调查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F37112)。营业盈余计算公式中“利息支出×6%”代表利息净支出扣除金融中介服务产出(简称FISIM,下同)后的剩余部分。
②非成本费用调查企业:按行业小类核算
非成本费用调查企业财务状况资料较粗,需要结合投入产出调查资料采用收入法计算增加值。
方法一:如果该行业小类对应的成本费用增加值不为0,则用成本费用的增加值率分劈总产出。核算方法如下:
总产出=总产值+本年应交增值税
中间投入=总产出-增加值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总产出×成本费用劳动者报酬占其总产出比重生产税净额=总产出×成本费用生产税净额占其总产出比重固定资产折旧=总产出×成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占其总产出
比重
营业盈余=总产出×成本费用营业盈余占其总产出比重
方法二:如果该行业对应的成本费用增加值为0,则采用财务表资料计算。核算方法如下:
总产出=总产值+本年应交增值税
中间投入=总产出-增加值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应付职工薪酬+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劳动者报
酬的部分
生产税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补贴收入+管
理费用中的税金+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生产税净额的部分
固定资产折旧=本年折旧
营业盈余=营业利润+补贴收入+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投资收益+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营业盈余的部分+利息支出×6%
资料取自工业科规模以上文化制造业非成本费用调查企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F37111)。其中,三项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中属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部分的核算方法和资料来源见“附录2: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增加值部分的核算”。营业盈余计算公式中“利息支出×6%”代表利息支出扣除FISIM后的剩余部分。
(2)规模以下文化制造业企业:按门类核算,由市局综合核算科负责测算。
规模以下文化制造业增加值=当年全市规下文化制造业增加值×(2013年县区规下文化制造业营业收入占全市营业收入的比重+当年县区规下工业总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2
(3)文化制造业个体经营户:按门类核算,由市局综合核算科负责测算。
文化制造业个体户增加值=当年全市文化制造业个体户增加值×(2013年县区文化制造业个体户数占全市文化制造业个体户数的比重+当年县区规下工业总产值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2
(二)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核算
1.资料来源
(1)贸外科:限额以上文化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F37211表)
(2)贸外科: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情况调查表(E107表),进出口总额
(3)综合核算科:2013年经济普查年度核算资料
(4)综合核算科:2012年投入产出调查资料
2.核算方法
根据基础资料情况,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核算包括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三部分。
(1)限额以上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按行业小类核算,由市局贸外科负责测算。
限额以上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具有较详细的财务状况资料,结合2012年投入产出资料,直接采用收入法核算行业小类增加值。核算方法如下:
总产出=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本年应交增值税+〔(关税
+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2013年经济普查年度联网直报文化批发业行业小类总产出占批发业总产出的比重〕
中间投入=总产出-增加值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应付职工薪酬+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劳动者报
酬的部分
生产税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本年应
交增值税-补贴收入+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生产税净额的部分+〔 (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 ×2013年经济普查年度联网直报文化批发业行业小类总产出占批发业总产出的比重〕
固定资产折旧=本年折旧
营业盈余=营业利润+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营业盈余的部分+利息净支出×14%
资料取自贸外科限额以上文化批发和零售业法人主要经济指标(F37211),2013年经济普查年度核算资料,贸外科进出口总额等。其中,三项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中属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部分的核算方法和资料来源见“附录2: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增加值部分的核算”。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出口退税仅在批发业做相关处理,按各县区进出口总额占全市的比重分摊全市关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出口退税。营业盈余计算公式中“利息净支出×14%”代表利息净支出扣除FISIM后的剩余部分。
(2)限额以下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按门类核算,由市局综合核算科负责测算。
限额以下文化批发零售业增加值=当年全市限额以下文化批
发零售业增加值×(2013年县区限额以下文化批发零售业营业收入占全市营业收入的比重+当年县区限额以下批零业销售额占全市限下批零业销售额比重)/2
(3)文化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按门类核算,由市局综合核算科负责测算。
文化批零业个体户增加值=当年全市文化批零业个体户增加
值×(2013年县区文化批零业个体户数占全市文化批零业个体户数的比重+当年县区限下批零业销售额占全市限下批零业销售额比重)/2
(三)文化服务业增加值核算
1.资料来源
(1)服务业科: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F37311)
(2)服务业科:服务业调查单位经营情况(F119表)
(3)服务业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WF202)
(4)综合核算科:2013年经济普查年度核算资料
(5)综合核算科:2012年投入产出调查资料
2.核算方法
根据基础资料情况,文化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包括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下文化服务业企业、文化服务业非企业单位和文化服务业个体经营户四部分。
(1)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按行业小类核算,由市局服务业科负责测算。
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具有较详细的财务状况资料,结合2012年投入产出资料,直接采用收入法核算行业小类增加值。核算方法如下:
总产出=营业收入+应交增值税
中间投入=总产出-增加值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劳动者报酬=应付职工薪酬+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劳动者报
酬的部分
生产税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应交增
值税-补贴收入+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生产税净额的部分
固定资产折旧=本年折旧
营业盈余=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三项费用合计
中属于营业盈余的部分+利息净支出×14%
资料取自服务业科规模以上文化服务业法人单位主要经济指标(F37311)。其中,三项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合计中属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部分的核算方法和资料来源见“附录2: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增加值部分的核算”。营业盈余计算公式中“利息净支出×14%”代表利息净支出扣除FISIM后的剩余部分。
(2)规模以下文化服务业企业:按门类核算,由市局综合核算科负责测算。
规模以下文化服务业增加值=当年全市规下文化服务业增加
值×2013年县区规下文化服务业营业收入占全市营业收入的比重
(3)文化服务业非企业单位:按门类核算,由市局综合核算科负责测算。
文化服务业非企业单位增加值=当年全市文化服务业非企
业单位增加值×2013年县区文化服务业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占全市非企业单位支出(费用)比重
(4)文化服务业个体经营户:按门类核算,由市局综合核算科负责测算。
文化服务业个体户增加值=当年全市文化服务业个体户增加
值×2013年县区文化服务业个体户数占全市文化服务业个体户数的比重
四、附录
附录1: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表式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
综合机关名称: |
|
20 年 |
计量单位: |
亿 元 |
指标名称 |
代码 |
总产出 |
中间 投入 |
增加值 |
劳动者 报 酬 |
生产税 净 额 |
固定资产折旧 |
营业 盈余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 |
01 |
|
|
|
|
|
|
|
文化制造业 |
02 |
|
|
|
|
|
|
|
文化批发和零售业 文化服务业 |
03 04 |
|
|
|
|
|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 0 年 月 日
附录2: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增加值部分的核算
在财务会计核算资料中,三项费用合计(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包括很多费用项目,根据增加值核算原则,不同的费用项目属性不同,有的属于中间投入,有的属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或营业盈余。为了准确核算各行业增加值,在实际核算时,对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增加值部分,根据2012年全国投入产出调查中分行业增加值构成项占三项费用合计的比重进行分解推算。
2012年投入产出调查的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增加值部分的比重见表2。
2012年投入产出调查三项费用合计中
属于增加值部分的比重
行业名称 |
行业代码 |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中属于增加值部分的比重(%) |
||
劳动者报酬 |
生产税净额 |
营业盈余 |
||
规模以上制造业(非成本费用调查) |
|
|
|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 |
0.77 |
1.80 |
1.25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23 |
1.39 |
2.20 |
1.46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24 |
1.23 |
1.40 |
3.28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 |
2.04 |
3.00 |
2.04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 |
1.31 |
0.81 |
0.71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4 |
1.91 |
2.65 |
1.60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35 |
2.23 |
2.79 |
2.27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 |
1.39 |
1.66 |
2.30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39 |
2.98 |
1.72 |
4.28 |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 |
|
|
|
|
批发业 |
51 |
0.36 |
0.33 |
0.23 |
零售业 |
52 |
0.54 |
0.16 |
0.87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
|
|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
63 |
0.09 |
0.17 |
0.71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64 |
5.20 |
0.01 |
0.09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65 |
1.26 |
0.04 |
0.01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租赁业 |
71 |
0.22 |
0.02 |
0.27 |
商务服务业 |
72 |
0.88 |
0.07 |
0.83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73 |
2.32 |
0.12 |
3.84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74 |
3.90 |
0.09 |
0.31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77 |
1.08 |
0.95 |
1.40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78 |
2.16 |
1.16 |
0.16 |
教育 |
|
|
|
|
教育 |
82 |
8.24 |
0.29 |
8.17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新闻和出版业 |
85 |
5.14 |
0.07 |
0.65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
86 |
1.53 |
0.06 |
2.05 |
文化艺术业 |
87 |
5.94 |
0.08 |
0.96 |
娱乐业 |
89 |
1.52 |
0.07 |
0.83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
|
|
|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
94 |
0.44 |
0.00 |
0.55 |
附录3: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建立科学可行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制度,制定本分类。
(二)本分类为界定我国文化及相关单位的生产活动提供依据,为当前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化宏观管理提供参考,为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提供统一的定义和范围。
二、定义和范围
(一)定义
本分类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二)范围
根据以上定义,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三、分类原则
(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
本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根据文化及相关单位生产活动的特点,将行业分类中相关的类别重新组合,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二)兼顾部门管理需要和可操作性
根据我国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本分类在考虑文化生产活动特点的同时,兼顾政府部门管理的需要;立足于现行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充分考虑分类的可操作性。
(三)与国际分类标准相衔接
本分类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覆盖范围上可与其衔接。
四、分类方法
本分类依据上述分类原则,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为五层。
第一层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两部分,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表示;
第二层根据管理需要和文化生产活动的自身特点分为10个大类,用“一”、“二”……“十”表示;
第三层依照文化生产活动的相近性分为50个中类,在每个大类下分别用“(一)”、“(二)”、“(三)”……表示;
第四层共有120个小类,是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具体活动类别,直接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相对应行业小类的名称和代码表示。对于含有部分文化生产活动的小类,在其名称后用“*”标出。
第五层为带“*”小类下设置的延伸层。通过在类别名称前加“—”表示,不设代码和顺序号,其包含的活动内容在表2中加以说明。
五、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
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类别名称和行业代码
类 别 名 称 |
国民经济行业代码 |
第一部分 文化产品的生产 |
|
一、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
|
(一)新闻服务 |
|
新闻业 |
8510 |
(二)出版服务 |
|
图书出版 |
8521 |
报纸出版 |
8522 |
期刊出版 |
8523 |
音像制品出版 |
8524 |
电子出版物出版 |
8525 |
其他出版业 |
8529 |
(三)发行服务 |
|
图书批发 |
5143 |
报刊批发 |
5144 |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批发 |
5145 |
图书、报刊零售 |
5243 |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
5244 |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
|
(一)广播电视服务 |
|
广播 |
8610 |
电视 |
8620 |
(二)电影和影视录音服务 |
|
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 |
8630 |
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 |
8640 |
电影放映 |
8650 |
录音制作 |
8660 |
三、文化艺术服务 |
|
(一)文艺创作与表演服务 |
|
文艺创作与表演 |
8710 |
艺术表演场馆 |
8720 |
(二)图书馆与档案馆服务 |
|
图书馆 |
8731 |
档案馆 |
8732 |
(三)文化遗产保护服务 |
|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8740 |
博物馆 |
8750 |
烈士陵园、纪念馆 |
8760 |
(四)群众文化服务 |
|
群众文化活动 |
8770 |
(五)文化研究和社团服务 |
|
社会人文科学研究 |
7350 |
专业性团体(的服务) * |
9421 |
—学术理论社会团体的服务 |
|
—文化团体的服务 |
|
(六)文化艺术培训服务 |
|
文化艺术培训 |
8293 |
其他未列明教育 * |
8299 |
—美术、舞蹈、音乐辅导服务 |
|
(七)其他文化艺术服务 |
|
其他文化艺术业 |
8790 |
四、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
|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 |
|
互联网信息服务 |
6420 |
(二)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 |
|
其他电信服务 * |
6319 |
—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 |
|
(三)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6321 |
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
6322 |
卫星传输服务 * |
6330 |
—传输、覆盖与接收服务 |
|
—设计、安装、调试、测试、监测等服务 |
|
五、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
|
(一)广告服务 |
|
广告业 |
7240 |
(二)文化软件服务 |
|
软件开发 * |
6510 |
—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开发 |
|
数字内容服务 * |
6591 |
—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 |
|
(三)建筑设计服务 |
|
工程勘察设计 * |
7482 |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 |
|
—室内装饰设计服务 |
|
—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 |
|
(四)专业设计服务 |
|
专业化设计服务 |
7491 |
六、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
|
(一)景区游览服务 |
|
公园管理 |
7851 |
游览景区管理 |
7852 |
野生动物保护 * |
7712 |
—动物园和海洋馆、水族馆管理服务 |
|
野生植物保护 * |
7713 |
—植物园管理服务 |
|
(二)娱乐休闲服务 |
|
歌舞厅娱乐活动 |
8911 |
电子游艺厅娱乐活动 |
8912 |
网吧活动 |
8913 |
其他室内娱乐活动 |
8919 |
游乐园 |
8920 |
其他娱乐业 |
8990 |
(三)摄影扩印服务 |
|
摄影扩印服务 |
7492 |
七、工艺美术品的生产 |
|
(一)工艺美术品的制造 |
|
雕塑工艺品制造 |
2431 |
金属工艺品制造 |
2432 |
漆器工艺品制造 |
2433 |
花画工艺品制造 |
2434 |
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 |
2435 |
抽纱刺绣工艺品制造 |
2436 |
地毯、挂毯制造 |
2437 |
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 |
2438 |
其他工艺美术品制造 |
2439 |
(二)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的制造 |
|
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 |
3079 |
—陈设艺术陶瓷制品制造 |
|
(三)工艺美术品的销售 |
|
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
5146 |
珠宝首饰零售 |
5245 |
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
5246 |
第二部分 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 |
|
八、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 |
|
(一)版权服务 |
|
知识产权服务 * |
7250 |
—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 |
|
(二)印刷复制服务 |
|
书、报刊印刷 |
2311 |
本册印制 |
2312 |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
2319 |
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 |
2320 |
记录媒介复制 |
2330 |
(三)文化经纪代理服务 |
|
文化娱乐经纪人 |
8941 |
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
8949 |
(四)文化贸易代理与拍卖服务 |
|
贸易代理 * |
5181 |
—文化贸易代理服务 |
|
拍卖 * |
5182 |
—艺(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服务 |
|
(五)文化出租服务 |
|
娱乐及体育设备出租 * |
7121 |
—视频设备、照相器材和娱乐设备的出租服务 |
|
图书出租 |
7122 |
音像制品出租 |
7123 |
(六)会展服务 |
|
会议及展览服务 |
7292 |
(七)其他文化辅助生产 |
|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
7299 |
—公司礼仪和模特服务 |
|
—大型活动组织服务 |
|
—票务服务 |
|
九、文化用品的生产 |
|
(一)办公用品的制造 |
|
文具制造 |
2411 |
笔的制造 |
2412 |
墨水、墨汁制造 |
2414 |
(二)乐器的制造 |
|
中乐器制造 |
2421 |
西乐器制造 |
2422 |
电子乐器制造 |
2423 |
其他乐器及零件制造 |
2429 |
(三)玩具的制造 |
|
玩具制造 |
2450 |
(四)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的制造 |
|
露天游乐场所游乐设备制造 |
2461 |
游艺用品及室内游艺器材制造 |
2462 |
其他娱乐用品制造 |
2469 |
(五)视听设备的制造 |
|
电视机制造 |
3951 |
音响设备制造 |
3952 |
影视录放设备制造 |
3953 |
(六)焰火、鞭炮产品的制造 |
|
焰火、鞭炮产品制造 |
2672 |
(七)文化用纸的制造 |
|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
2221 |
—文化用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
手工纸制造 |
2222 |
(八)文化用油墨颜料的制造 |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2642 |
颜料制造 * |
2643 |
—文化用颜料制造 |
|
(九)文化用化学品的制造 |
|
信息化学品制造 * |
2664 |
—文化用信息化学品的制造 |
|
(十)其他文化用品的制造 |
|
照明灯具制造 * |
3872 |
—装饰用灯和影视舞台灯制造 |
|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
3990 |
—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制造 |
|
(十一)文具乐器照相器材的销售 |
|
文具用品批发 |
5141 |
文具用品零售 |
5241 |
乐器零售 |
5247 |
照相器材零售 |
5248 |
(十二)文化用家电的销售 |
|
家用电器批发 * |
5137 |
—文化用家用电器批发 |
|
家用视听设备零售 |
5271 |
(十三)其他文化用品的销售 |
|
其他文化用品批发 |
5149 |
其他文化用品零售 |
5249 |
十、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
|
(一)印刷专用设备的制造 |
|
印刷专用设备制造 |
3542 |
(二)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制造 |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发射设备制造 |
3931 |
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及器材制造 |
3932 |
应用电视设备及其他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
3939 |
电影机械制造 |
3471 |
(三)其他文化专用设备的制造 |
|
幻灯及投影设备制造 |
3472 |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 |
3473 |
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 |
3474 |
(四)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的批发 |
|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 * |
5178 |
—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批发 |
|
(五)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 |
|
电气设备批发 * |
5176 |
—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 |
|
表2:对延伸层文化生产活动内容的说明
序号 |
类别名称及代码 |
文化生产活动的内容 |
|
小类 |
延伸层 |
||
1 |
专业性团体(的服务) (9421) |
学术理论社会团体的服务 |
包括党的理论研究、史学研究、思想工作研究、社会人文科学研究等团体的服务。 |
文化团体的服务 |
包括新闻、图书、报刊、音像、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演员、作家、文学艺术、美术家、摄影家、文物、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游乐园、公园、文艺理论研究、民族文化等团体的服务。 |
||
2 |
其他未列明教育 (8299) |
美术、舞蹈、音乐辅导服务 |
包括美术、舞蹈和音乐等辅导服务。 |
3 |
其他电信服务 (6319) |
增值电信服务(文化部分) |
包括手机报、个性化铃音、网络广告等业务服务。 |
4 |
卫星传输服务 (6330) |
传输、覆盖与接收服务 |
包括卫星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覆盖与接收服务。 |
设计、安装、调试、测试、监测等服务 |
包括卫星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接收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测试、监测等服务。 |
||
5 |
软件开发 (6510) |
多媒体、动漫游戏软件开发 |
包括应用软件开发及经营中的多媒体软件和动漫游戏软件开发及经营活动。 |
6 |
数字内容服务 (6591) |
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 |
包括数字动漫制作和游戏设计制作等服务。 |
7 |
工程勘察设计 (7482) |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 |
包括房屋(住宅、商业用房、公用事业用房、其他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 |
室内装饰设计服务 |
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和其他室内装饰设计服务。 |
||
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 |
包括各类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服务。 |
||
8 |
野生动物保护 (7712) |
动物园和海洋馆、水族馆管理服务 |
包括动物园管理服务,放养动物园管理服务,鸟类动物园管理服务,海洋馆、水族馆管理服务。 |
9 |
野生植物保护 (7713) |
植物园管理服务 |
包括各类植物园管理服务。 |
10 |
园林、陈设艺术及其他陶瓷制品制造 (3079) |
陈设艺术陶瓷制品制造 |
包括室内陈设艺术陶瓷制品、工艺陶瓷制品、陶瓷壁画、陶瓷制塑像和其他陈设艺术陶瓷制品的制造。 |
11 |
知识产权服务 (7250) |
版权和文化软件服务 |
版权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服务,版权鉴定服务,版权咨询服务,海外作品登记服务,涉外音像合同认证服务,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服务,版权贸易服务和其他版权服务。文化软件服务指与文化有关的软件服务,包括软件代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鉴定等服务。 |
12 |
贸易代理 (5181) |
文化贸易代理服务 |
包括文化用品、图书、音像、文化用家用电器和广播电视器材等国际国内贸易代理服务。 |
13 |
拍卖 (5182) |
艺(美)术品、文物、古董、字画拍卖服务 |
包括艺(美)术品拍卖服务,文物拍卖服务,古董、字画拍卖服务。 |
14 |
娱乐及体育设备出租 (7121) |
视频设备、照相器材和娱乐设备的出租服务 |
包括视频设备出租服务,照相器材出租服务,娱乐设备出租服务。 |
15 |
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7299) |
公司礼仪和模特服务 |
公司礼仪服务包括开业典礼、庆典及其他重大活动的礼仪服务。模特服务包括服装模特、艺术模特和其他模特等服务。 |
大型活动组织服务 |
包括文艺晚会策划组织服务,大型庆典活动策划组织服务,艺术、模特大赛策划组织服务,艺术节、电影节等策划组织服务,民间活动策划组织服务,公益演出、展览等活动的策划组织服务,其他大型活动的策划组织服务。 |
||
票务服务 |
包括电影票务服务,文艺演出票务服务,展览、博览会票务服务。 |
||
16 |
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2221) |
文化用机制纸及纸板制造 |
包括未涂布印刷书写用纸制造,涂布类印刷用纸制造,感应纸及纸板制造。 |
17 |
颜料制造 (2643) |
文化用颜料制造 |
包括水彩颜料、水粉颜料、油画颜料、国画颜料、调色料、其他艺术用颜料、美工塑型用膏等制造。 |
18 |
信息化学品制造 (2664) |
文化用信息化学品的制造 |
包括感光胶片的制造,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制造,摄影用化学制剂、复印机用化学制剂制造,空白磁带、空白磁盘、空盘制造。 |
19 |
照明灯具制造 (3872) |
装饰用灯和影视舞台灯制造 |
包括装饰用灯(圣诞树用成套灯具、其他装饰用灯)和影视舞台灯的制造。 |
20 |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3990) |
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制造 |
包括电子快译通、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的制造。 |
21 |
家用电器批发 (5137) |
文化用家用电器批发 |
包括电视机、摄录像设备、便携式收录放设备、音响设备等的批发。 |
22 |
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批发 (5178) |
广播电视电影专用设备批发 |
包括广播设备、电视设备、电影设备、广播电视卫星设备等的批发。 |
23 |
电气设备批发 (5176) |
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 |
包括各类舞台照明设备的批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