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工山所8.30)
单位:工山所 报送时间:2022年8月3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者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2〕320号 |
工山镇工山村卫生室在治疗室内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
工山镇工山村卫生室 |
/ |
何玉鹏 |
在治疗室内存放过期的医疗器械 |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的“宝松”牌南昌卫材医用纱布敷料10袋。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 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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