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执法大队6.28)

发布时间:2022-06-28 15:40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南陵县市场监管局                                                                            报送时间:2022628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市监处罚〔2022〕210

 

南陵县百美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南陵县百美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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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群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125元,无违法所得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瓶;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6/28

 

 

2

南市监处罚〔2022〕211

 

南陵县众孝生活用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南陵县众孝生活用品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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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佑满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514.8元,无违法所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冲天猴牌”维生素C含片(草莓味)26瓶和驼铃滋品藜麦米9袋;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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