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住建局财政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2 10:42信息来源: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阅读次数:编辑:徐航 字体:【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宜居公司及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根据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芜市建202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县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务水平,提出以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补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方式、扩大保障范围、加大租赁补贴力度,实行先租后补,梯次精准保障,充分尊重保障对象的选择权,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保障范围

    在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的基础上,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施梯度保障,对其在市场租房居住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鼓励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环卫、公交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以及人才、退役军人等群体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实施精准保障。

    三、保障条件

    分类保障,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人员均可申请租赁补贴。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县户籍、且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为本县户籍,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当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且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非县城区户籍,环卫、公交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应符合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员的认定条件,在本县范围内无商品住房,县城规划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并在县社保部门连续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环卫家庭可免于缴存社会保险。

4.新就业无房职工,本县范围内无商品住房,县城规划区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县社保部门开户未满三年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四、保障面积和标准

分档补贴,精准实施保障,实行先租后补。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原则上住房保障对象应租住中小户型,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每户月补贴金额不足100元的,补足至100元。按年发放租赁补贴,每年1225日前完成发放工作。

    1.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租住市场住房的,补贴标准为:低保家庭人均11//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人均8//平方米;家庭成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贴标准提高20%。自有住房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按保障家庭户籍人口数计算,未达标的按实补差。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月补贴金额=月租金×补贴系数。

    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补助系数为0.95;城镇低收入标准而不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补助系数为0.85;特殊群体家庭(劳模、烈军属、四级以上残疾人家庭)补助系数为0.5;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补助系数为0.3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租住市场住房的,给予补贴3//平方米;家庭成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补贴标准提高20%。自有住房人均不足20平方米的,按保障家庭户籍人口数计算,未达标的按实补差。

3.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非县城区户籍)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租赁补贴标准为3//平方米,其中,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享受租赁补贴的期限不超过24个月,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享受租赁补贴。

    五、保障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做好租赁补贴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三审两公示”制度。租赁补贴实施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做好档案管理,实现数据化管理工作。

1.符合租房补贴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及时将住房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由房屋出租方出具相关说明)、租赁发票(收据)等有关材料提交镇、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对因患有疾病、身体残疾等特殊情况,考虑到便于照顾或就近就医等因素,需与亲属共同居住、不便在市场租房的部分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由所属社区实地走访确认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镇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联合核实后,可以不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在满足本申请租赁补贴其他条件情况下,予以租赁补贴保障。各镇、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及时与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同时要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2.做好退出及信息公开工作,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变动状况,对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应终止发放租赁补贴。及时公布保障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和退出情况等信息。申请人须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授权住房保障部门查询个人信息。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资格并追回住房租赁补贴,记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六、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高度重视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推进租赁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1.各镇、开发区要切实做好租赁补贴工作,负责辖区内租赁补贴受理、审核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县民政、人社、公安、教育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审核申请对象收入、社保、车辆、学历及相关补贴等情况。建立健全租赁补贴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共管机制,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及时梳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及时化解矛盾。

    2.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社局、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镇、开发区开展租赁补贴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适时开展租赁补贴监督检查工作,对推进租赁补贴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问责。对住房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七、其他事项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发现租赁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做好信访等方面工作。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实物配租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各镇、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租金减免办法,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租金减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2.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南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陵县财政局 

2023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