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大队3.10)
单位: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报送时间:2023年3月10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3〕114号 |
南陵县许镇镇益民自来水厂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
南陵县许镇镇益民自来水厂 |
91340223748938402B |
秦基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14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圆整(¥200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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