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陵县秸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皖芜环(南)罚〔2023〕3号
南陵县秸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RWWJJ32,法定代表人龙菊妹,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乔村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3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企业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立案条件;
3、 2023年3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证明企业确有以上违法行为;
4、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 南)罚告〔2023〕0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伍拾元整(¥57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缴款完毕后请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监测科联系(联系电话:573605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