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南陵县经港建材有限公司)
南环申执〔2023〕第4号
申请人名称: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南陵县籍山大道和沿河路交叉口,负责人左大进(局长),电话:6836226。
委托代理人:张文,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电话:18900538583。
被申请执行人:当事人:南陵县经港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UJHPQXD,法定代表人:陈昌文,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乌霞路26号。
执行事项:对该公司自动配料斗未密闭,搅拌工段未设置喷淋降尘设备和砂石原料露天堆放案,我局2022年6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6月17日进行了送达,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南陵县经港建材有限公司就上述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复议,2022年8月26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撤销砂石原料露天堆放行政处罚,维持了自动配料斗未密闭,搅拌工段未设置喷淋降尘设备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经过南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均对芜湖市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事实与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下列内容:
行政判决书(2023)皖02行终1号决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行政处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39800元)。
此致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