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陵华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固废资源化利用示范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南陵华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南陵华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固废资源化利用示范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南陵华崧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拟投资15000万元,实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项目选址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沈亭村垃圾填埋场空置库容地。项目经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2202-340223-04-01-352258)。建设内容为购置智能分拣、破碎系统、分离机、清洗机、给料机等生产设备,新建3条生产线,年收纳处理固废垃圾(建筑垃圾、选矿废渣、尾矿砂等)350万吨,年产免烧砖5万吨、骨料276万吨、再生骨料10.13万吨、种植土57.8万吨。
根据《报告表》结论、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复核意见、本项目环评批前公示反馈情况,原则同意你单位在指定范围内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施工方式、环保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固废资源化利用示范产业园项目。本项目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
二、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降低能耗,提高各种物料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环境日常监测,做好现有垃圾填埋场安全保护。项目位于原南陵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区域内,建设及运营期间须充分考虑对垃圾填埋场正常运营的影响,做好环境安全防护工作。包括:
1、根据2023年4月13日南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召开的“籍山镇罗冲路(垃圾填埋场路段)安全评估问题会商会议”形成的研究意见,按研究的路由(见附图)建设载重车辆进出场道路,控制车辆承重和运输频次,减少碾压振动等带来的对垃圾填埋场渗透、排气等环境保护设施的影响破坏;
2、加固厂房地基,采取减震垫、减震器等措施降低生产运营时对垃圾填埋场因挤压等产生的影响;
3、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加强环境日常监测,每月对厂区周边垃圾堆体和坝体垮塌风险和渗沥液泄露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并报安全、环境、城管等部门。
(二)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省、市相关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原料装卸扬尘、堆场扬尘、车辆运输扬尘、水泥筒仓呼吸粉尘需采用除尘降尘抑尘等措施,减少无组织颗粒物排放;配料粉尘、破碎粉尘、筛分粉尘需收集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排放应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相应限值标准。废气排放口需按规范设置并开展自行监测,污染治理设施应正常运行。
(三)废水防治方面
厂区应独立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不得与垃圾填埋场合流。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定期清掏用作农肥。项目矿山固废处置生产线用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四)噪声防治方面
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东侧、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西侧、南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b类标准。
(五)固废防治方面
项目应分类收集和贮存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妥善处理。一般固废,如可回收废料、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不可回收一般固废、破碎吨袋等,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处置。危险废物,如废润滑油、实验室检测废液、废试剂瓶、废油桶等,需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有关规定。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六)本项目设置50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建筑。
(七)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并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在建设中,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若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的已批未建内容,须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6号),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须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WU5LT8Y)
附图:
1. 固废资源化利用示范产业园项目进出场道路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