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3〕5号 (芜湖国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5-17 09:29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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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三里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古绪方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制砖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4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3、2023年4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事实;

4、2023年46日现场照片10张,证明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和现场情况;

5、企业环评及批复和自主验收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项目情况、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3〕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欣悦                 电话:0553-6823991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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