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3〕4号(杨磊)

发布时间:2023-05-22 09:45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杨磊

性别19*****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15地址南陵县籍山镇*****小区**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313对你经营的豆腐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的身份;

2.20233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3. 2023313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确有以上违法行为

4. 20233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确有以上违法行为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接收法律文书地址确认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

我局于20234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3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捌拾元整(¥518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欣悦                 电话:0553-6823991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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