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3〕6号(安徽瑞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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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利民南路鲁班商业街4幢116、216室
法定代表人:夏良玉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对你单位承建的龙港壹号院Ⅰ期工程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3年4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场地内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有效覆盖;
3. 2023年4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单位确有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4. 2023年4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确有以上环境违法行为;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接收法律文书地址确认情况;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宋林平作为现场负责人接受调查询问等的合法性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3〕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3年5月4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裸露土方为短驳回填土,工序周期短,未充分考虑临时堆放造成的环境影响故未采取有效措施。已按要求整改并制定专项管理制度,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经复核和集体讨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欣悦 电话:0553-68239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