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3〕329号

发布时间:2023-07-25 18:54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329号 南陵县良盛炒货服务部(陶良胜)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南陵县良盛炒货服务部 92340223MA8NDGKQ7R 陶良胜 2023年5月18日,本局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经营的“沃柑”(购进日期:2023-04-12)和“小台芒(芒果)”(购进日期:2023-04-09)进行抽样检验的检测报告。“沃柑”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台芒(芒果)”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