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3〕300号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3〕300号 |
南陵县千寻美容美甲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
南陵县千寻美容美甲店 |
92340223MA2T4PF45A |
杨梅婷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1.没收被我局扣押的“御森堂平衡调理套盒”1盒。2.罚款20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7.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