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3〕344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3〕344号 |
南陵县何来水中西医内科诊所使用劣药案 |
南陵县何来水中西医内科诊所 |
92340223MA2NX1ER4F |
何来水 |
当事人使用劣药,货值金额30元,无违法所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维生素B12注射液5支和云南白药3瓶;2.罚款人民币捌千元整(¥:8000元)。 |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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