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3〕344号

发布时间:2023-07-31 17:14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

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市监处罚〔2023344

 

南陵县何来水中西医内科诊所使用劣药

南陵县何来水中西医内科诊所

92340223MA2NX1ER4F

何来水

当事人使用劣药,货值金额30元,无违法所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限的维生素B12注射液5支和云南白药3瓶;2.罚款人民币捌千元整(¥:8000元)。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