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3〕33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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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3〕332号 |
南陵县五班街苏家爱华连锁店(祝顺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南陵县五班街苏家爱华连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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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顺建 |
2023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陈放有“水分子冻干粉”2盒,净含量:(0.12g+3ml)×6对/盒,生产批号:AE A0 A00A,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0456,限用期限为2023年4月13日,已超过限用期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水分子冻干粉”2盒;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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