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3〕333号

发布时间:2023-07-26 17:19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市监处罚〔2023333

南陵县弋江镇蒲桥社区百诚生活超市(汪波鸣)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南陵县弋江镇蒲桥社区百诚生活超市

/

汪波鸣

20236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陈放有“青蛙王子儿童滋养沐浴露”3瓶(净含量:300ml,生产许可证号:闵妆20180005,其中2瓶生产批号为BJ103CB0303,限用期限为20221012日,剩余1瓶生产批号为BJ099CB1202,限用期限为2022108日)与“青蛙王子儿童舒爽洗发露”1瓶(净含量300ml,生产许可证号:闵妆20180005,生产批号:BJ107CB0204,限用期限为20221016日)已超过限用期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青蛙王子儿童滋养沐浴露”3瓶、“青蛙王子儿童舒爽洗发露”1瓶;2、罚款1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