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实施意见(试行)
南陵县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
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地下车位(库)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陵县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规定(试行)》文件和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地下车位(库)是指城镇规划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地下汽车停车位(库),不含机械式停车位。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授权单位按职责做好地下车位(库)的土地使用权、规划管理、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车位(库)的工程建设管理、预(现)售合同备案等工作。县国防动员办公室(人防办)负责地下人防区域车位确认等工作。县税务局负责地下车位(库)相关税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所有权转让、抵押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住宅小区非人防地下车位(库)属建设单位所有,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二)地下车位(库)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受遗赠、裁决等原因导致其产权转移的,其继受人原则上为建筑区划内业主。
第五条 依法取得的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其登记单元按下列方式划定。
(一)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单独登记。经批准的地下车位(库),地表、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一并办理首次登记,注明地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地表部分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地下空间可以单独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其权属来源材料为地表部分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地下空间范围参照地表已登记宗地范围设定。
(二)地下建筑物涉及跨多个地表宗地(地表宗地为一个供地项目),可依据地表用地红线或合并后的地表登记红线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界址范围。
(三)地下车位(库)所有权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具体以规划审批和验收结果确定。
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住宅小区地下车位,需设置永久性固定四至界址点(线)和编号,经原规划审批部门验收后,方可申请地下车位(库)产权登记。
(四)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库)所有权登记,应当在权属证书中注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车位(库)”字样。
第六条 本文印发后房地产企业办理地下车位(库)预售、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的,原则上同地表房屋一并办理预售、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手续。本实施意见试行前地下车位(库)已预(销)售的,可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地下车位(库)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原则上与地表建筑物一并申请。单独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地表宗地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规划验收资料;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6.非人防工程确认证明材料;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含不动产测绘报告和地下宗地权籍)
已规划验收的住宅小区验收资料中不含地下车位(库)的,可依据原规划审批方案和地下车位(库)的实测成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授权单位、人防部门共同确认非人防区域地下车位(库)和数量,方可作为申请登记资料。
第八条 住宅小区业主申请地下车位(库)不动产转移和换证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商品购房合同;
4.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证明;
5.地下车位(库)转让合同或协议;
6.共有人产权约定;
7.销售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8.完税证明(契税)。
购房业主申请地下车位(库)转移登记不再单独发放证书,只换发地表房屋不动产证书,并在地表房屋不动产登记簿和权证后附记:“**号车位”。
第九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动办(人防办)等部门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