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回应】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12-25 17:04信息来源: 南陵县应急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石静 字体:【  

问: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相关案例: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调阅相关档案资料、查看车间生产现场和询问一线员工等方式,发现企业存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电焊工、注塑工等)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等问题。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表现。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调查。处理结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参考《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