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30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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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4〕30号 |
南陵县发都造型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南陵县发都造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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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劲海 |
2023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的店内发现有“梵丝酸性色彩护发胶”(数量:1瓶,净含量:500ml,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305,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年9月19日)、“鑫嘿客钰彩潮彩·芳香染”(数量:1盒,净含量:500ml+500ml,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111,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9月29日)与“韩笛如意染维彩莉染发膏”(数量:5盒,净含量:500ml/盒,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198,其中2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8月24日,1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7月15日,1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6月8日,1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年11月11日),均已超过限用期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梵丝酸性色彩护发胶”1瓶、“鑫嘿客钰彩潮彩·芳香染”1盒、“韩笛如意染维彩莉染发膏”5盒;2.罚款1000元。 |
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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