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103号

发布时间:2024-02-23 15:57信息来源: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市监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市监处罚〔2024103

南陵县朱姐朱化妆品销售网店经营无中文标签、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南陵县朱姐朱化妆品销售网店

92340223MA8QGK7H0T

朱迷迷

20231129日,接投诉,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核查,并查看该网店相关页面,未发现案涉产品在售。经查:①当事人已下架该产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中亦未发现案涉产品。②投诉人退回的案涉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产品正面有“MCC AUTO EYEBROW”字样。③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未发现案涉产品备案信息。经查明,案涉产品未经备案且未张贴中文标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中文标签、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眉笔)1支;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