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山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工伤赔偿纠纷
2024年3月13日,工山司法所接手了一起关于工伤赔偿的纠纷案件,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邹某,55岁,女性,来自南陵县工山镇,系芜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7月6日,邹某在操作烧结窑摆渡车时不幸摔倒,导致其右腕部严重受伤,确诊为桡骨远端骨折,随后被紧急送往南陵县医院接受住院及手术治疗。事故发生后,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垫付了13000元的医疗费用,但并未支付其他赔偿款项。
邹某肩负着家庭重任,上有老人需赡养,下有子女要抚育。在伤愈修养数月期间,由于无法工作,她的家庭经济来源一度中断,为此她曾多次向该公司主张其工伤赔偿权益,然而问题迟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直至2024年1月,邹某再度前往该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却被告知因企业经营困难已停工停产,无奈之下,她只能求助于工山司法所,请求协助处理其工伤赔偿的相关事宜。
据了解,芜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为此,司法所积极联系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刘经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工山镇矛盾纠纷调解室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工山司法所所长见状采取“背靠背”的形式,通过情、理、法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并现场计算本次事故大概能够得到的赔付金额。最终,在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邹某自愿放弃向芜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责任认定的诉求;芜湖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代为芜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邹某工伤赔偿,代付赔偿金伍万元整(此款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后续取出内固定医疗费等);此款给付到位后,邹某不得再向芜湖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工伤赔偿追讨。双方签订协议后,对结果都非常满意,互相握手表示谅解。至此,一件可能引起上访的事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