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4〕10号(双威大昌锻造(安徽)有限公司)
双威大昌锻造(安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9452949D,法定代表人:LEE BOON KWANG,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工业园。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废润滑油桶露天堆放,机械加工产生的沾染切削液的废铁屑随意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2、浸漆工艺生产时未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现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现场负责人身份和授权情况;
2、2024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废油桶露天堆放;机械加工产生的沾染切削液的废铁屑随意堆放,地面未采取防渗收集措施;浸漆工艺生产时未采取密闭措施等情况;
3、2024年4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废油桶露天堆放;机械加工产生的沾染切削液的废铁屑随意堆放,地面未采取防渗收集措施;浸漆工艺生产时未采取密闭措施等情况;
4、2024年4月2日现场照片9张,证明你公司废润滑油桶露天堆放;机械加工产生的沾染切削液的废铁屑随意堆放,地面未采取防渗收集措施;浸漆工艺生产时未采取密闭措施等情况;
5、双威大昌锻造(安徽)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条车用轨链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证明你公司环评手续办理情况和固废管理要求。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第一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你单位上述第二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2024年5月15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由于第三方服务公司危废证件到期,导致危废积存,露天堆放,上述为题已及时积极改正,希望免于处罚。
经复核、集体讨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第8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单位第二条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文 电话:055****270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