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4〕8号(芜湖展翼木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24 14:49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芜湖展翼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UPL968N,法定代表人:王朋彪,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东三工业集聚区。

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过程中,工人在喷漆房内从事喷漆作业时未采取密闭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工人在喷漆房内从事喷漆作业时喷漆房处于敞开状态;

3、2024年3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喷漆房未采取密闭措施;

4、2024年3月22日现场视频一份,证明你单位正常生产过程中,工人在喷漆房内从事喷漆作业时喷漆房处于敞开状态;

5、芜湖展翼木业有限公司年产400套实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第2、3、4、44页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该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和污染处理措施;

6、芜湖展翼木业有限公司年产400套实木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明生态环境部门对该项目提出了“喷漆房密闭,落实喷漆和晾干工序产生的漆雾和有机废气的收集”等要求;

7、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你单位接收法律文书地址确认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文                  电话:055****270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