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216号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南市监处罚〔2024〕216号 |
南陵县徐姐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的化妆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南陵县徐姐超市 |
92340223MA2UK62E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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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年秀 |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0.1万元。 综上,经综合裁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的2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人民币0.2万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