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4〕12号(安徽省南陵县阳山矿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南陵县阳山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950957945,法定代表人:郜小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何湾镇铁山村。
我局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安徽省南陵县阳山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噪声和无组织颗粒物检测,经检测厂界南侧噪声为68.6分贝,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5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主要生产设备、现场生产情况、委托检测情况;
3、2024年5月14日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该公司主要产生噪声的设备;
4、2024年6月3日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公司厂界噪声排放超标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相关责任人的情况;
7、环评节选及环评批复1份,证明该公司噪声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8、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企业车间现场布局的情况;
9、现场检查视频,证明现场生产情况、委托检测情况的情况;
10、检测报告(编号:KDE240411)及相关附件,证明公司厂界噪声排放存在超标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4〕8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2024年6月27日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主要提出以下申辩意见:已制定整改方案尽快整改,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同时采取调整生产作业时间临时措施。
经复核、集体讨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文 电话:055****270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