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汪国银)
南陵县国银腌腊食品厂(汪国银):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你厂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你厂于2023年11月前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工山镇集体土地建厂房。经现场勘察:该占地位于工山镇红星村境内,总面积为1880.18平方米(2.82亩),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你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工山镇红星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测绘资料,图纸 ;
3.现场照片;
4.现状图,规划图。
我局已于2024年7月11日依法向你厂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厂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对我局提出口头.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相关法律。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2021年9月1日前违法占用的土地1419.34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554.19平方米,耕地863.01平方米,基本农田2.14平方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非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非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4.依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192号)及其附件: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4条处罚幅度,即:建设用地按10元/平方米处罚,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罚,基本农田按30元/平方米处罚。
因此对你厂2021年9月1日前违法占用的土地1419.34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554.19平方米,耕地863.01平方米,基本农田2.14平方米)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19.34平方米;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处以罚款。即:建设用地554.19平方米,按10元/平方米处罚,计5541.9元;耕地863.01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处罚,计17260.2元;基本农田2.14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处罚,计64.2元。合计22866.3元。
二.2021年9月1日后违法占用的土地460.84平方米(其中耕地452.07平方米,基本农田8.77平方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4条第2点“非法占用耕地1亩以下或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处罚标准为每平方米100-300元”;第3点“非法占用耕地1亩以上5亩以下、永久基本农田1亩以下的,处罚标准为每平方米300-500元” 。因此,耕地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0元、永久基本农田按照每平方米300元处以罚款。
因此对你厂2021年9月1日后违法占用的土地460.84平方米(其中耕地452.07平方米,基本农田8.77平方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标准,予以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60.84平方米;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处以罚款。即:耕地452.07平方米,按100元/平方米处罚,计45207元;基本农田8.77平方米,按300元/平方米处罚,计2631元。合计47838元。
综上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80.18平方米;
2.2021年9月1日前违法占地的耕地1419.34平方米,处罚款22866.3元;2021年9月1日后违法占地的耕地460.84平方米,处罚款47838元。
总计罚款人民币为22866.3+47838=70704.3元。
3.没收违法占地范围内各类建筑物1625.52平方米(扣除基本农田部分2.14+8.77=10.91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部分(2.14+8.77=10.91平方米)不符合规划,予以拆除。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十五日内到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室(县市民服务中心4002室)自行缴纳罚款。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陵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电 话: 0553—6820229
地 址: 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4038室
202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