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4〕17号(芜湖舜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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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4年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督察组交办问题线索,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熔炼工序生产时熔炼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喷淋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主体及相关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7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熔炼工序生产时熔炼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喷淋设施未开启;
3.2024年7月9日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公司熔炼工序生产时熔炼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喷淋设施未开启;
4.2024年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熔炼工序生产时熔炼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喷淋单元未开启;
5.2024年8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熔炼工序生产时熔炼废气处理设施碱液喷淋单元未开启;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7.《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相关责任人的情况;
8.环评节选、环评批复和验收、排污许可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需要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9.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企业车间现场布局的情况;
10.现场检查视频,证明现场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提出企业环保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因工人疏忽,未及时开启维修好的喷淋设备,希望免于处罚。
经复核、集体讨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违法事实已经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五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阳、许永生 电话:0553-68270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