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4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4〕468号 |
南陵县工山镇中心卫生院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
南陵县工山镇中心卫生院 |
123402237810660795 |
杨明 |
南陵县工山镇中心卫生院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及《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本局扣押的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2万元。 |
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