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3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4〕393号 |
南陵县工山镇山峰华亿超市加盟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陈照花 |
92340223MA2P1FF72B |
陈照花 |
南陵县工山镇山峰华亿超市加盟店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2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蒂花之秀倍效啫喱水;2.罚款人民币0.1万元。 |
当事人自收到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