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芜环(南)罚〔2024〕21号(南陵县辰星钙镁有限公司)
南陵县辰星钙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808404918,法定代表人印才生,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古亭村。
根据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要求,2024年9月20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合肥安尔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机械号牌为1617L148120的轮式装载机尾气监测结果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印才生、何百春),证明企业主体及相关负责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相关责任人的情况;
3.2024年9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机械号牌为1617L148120的轮式装载机尾气监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属实;
4.2024年9月20日现场视频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机械号牌为1617L148120的轮式装载机尾气现场监测情况;
5.2024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机械号牌为1617L148120的轮式装载机尾气监测结果不合格情况属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7.合肥安尔昌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编号为:HAJS 2024092014)1份,证明你公司机械号牌为1617L148120的轮式装载机尾气监测结果不合格;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汪俊、蒋志鹏、许永生 电话:0553-68270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