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芜环(南)罚〔2024〕25号(安徽智腾仓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12-04 15:01信息来源: 芜湖市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姚云 字体:【  

安徽智腾仓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97361550X,法定代表人费木水,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经济开发区天竞科技企业孵化器A楼1018-5室。

接群众投诉,2024年8月26日执法人员对安徽智腾仓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固化工序生产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企业主体及相关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8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固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3、2024年8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该公司固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4、2024年8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固化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地址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相关责任人的情况;

7、环评节选、环评批复和验收、排污许可节选1份,证明该公司需要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

8、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企业车间现场布局的情况;

9、现场检查视频,证明现场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芜环(南)罚告〔2024〕2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阳、许永生          电话:0553-6827091

地  址:南陵县籍山镇气象局院内   邮政编码:241300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