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549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南市监处罚〔2024〕549号 |
南陵县舒雅宾馆(张先明)自行分装使用化妆品案 |
南陵县舒雅宾馆 |
92340223MA2P1F720J |
张先明 |
当事人自行分装使用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自行分装使用化妆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我局扣押的8件洗发露/沐浴露分装器; 2.罚款0.05万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