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印发《南陵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证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以及放射性物质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安徽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9)《芜湖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0)《南陵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辐射事故:
(1)放射性物品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急性死亡;
(3)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4)涉核航天器在我县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5)其他需要应急处置的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协同处置;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指I类、Ⅱ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河流、水源等)放射性污染;
(4)涉核航天器在我县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燃料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品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2.3 较大辐射事故(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废物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 一般辐射事故(IV级)
(1)Ⅳ类、Ⅴ类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废物、放射性药品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伴生放射性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机构与职责
县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机构组成。
3.1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1),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主任、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事发地辖区内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同志组成。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下设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2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简称县辐射应急办)
县辐射应急办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和县财政局的相应职能科室负责同志组成。
县辐射应急办职责:组织制定全县辐射应急响应方案,根据应急方案负责并组织实施相关的应急工作;负责向县政府、指挥部等报告我县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经指挥部批准后,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审定辐射事故责任调查和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县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承担。
3.3各部门职责
(1)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联系市生态环境局,协调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定性定级、实时报告和总结报告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协调解决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的筹集准备工作;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编制辐射项目规划,开展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舆情引导。
(3)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县有处置辐射事故能力的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发生地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5)县卫健委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6)县财政局负责根据财政状况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具体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各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其他部门,同时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医疗应急等落实情况。
3.4日常办事机构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县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
(2)负责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承担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有关事项;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责任调查,负责撰写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议。
3.5 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时,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下设舆情信息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聘请相关专家加入上述小组。应急现场指挥部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1)舆情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现场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3)现场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4)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组织协调公安部门支援力量。
(5)医疗卫生组:由县卫健委牵头,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健部门支援力量。
4.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与处理
4.1.1 信息来源
(1)辐射技术应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告;
(2)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部门发现;
(3)其他。
4.1.2 信息分类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5)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
(6)放射性物资运输中发生事故;
(7)可能对我县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县外辐射事故;
(8)航空器在我县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9)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4.1.3 信息识别
相关人员根据信息来源和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识别,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辐射事故。
对突发辐射事故进行评估:
(1)评估内容:明确突发辐射事故性质和级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辐射事故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4.1.4 应急信息通报
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卫健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应立即相互通报情况,并统一由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通报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并上报县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4.1.5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单位”)在辐射设备或生产过程出现异常工作状况或人员受到照射时,应立即向县生态环境部门电话报告。确认属于辐射事故2小时内,向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卫健部门书面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卫健部门应在获悉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县辐射应急机构和主管部门。
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市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逐级上报。属于重大辐射事故的,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尽快掌握情况,在3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4.1.6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4),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5)等。
4.2 分级响应
4.2.1 一级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
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经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确认事故级别后,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级相关部门参与,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建立安全警戒线。建立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2.2 二级响应(较大辐射事故)
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经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确认事故级别后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县相关部门参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必要时请求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支援。
4.2.3 三级响应(一般辐射事故)
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经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确认事故级别后,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跟踪事态发展,加强研判,必要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4.3 应急监测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地区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实时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技术支援。
4.4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组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4.5.1 事故通报
县辐射应急指挥部在事故发生地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地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4.5.2 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代表县政府统一对外发布辐射事故信息。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6 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受照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恶化的情况;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国家和省、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宣布响应终止后,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步宣布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事故后续和总结评估工作。
5.后续处理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县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3)由县卫健委组织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受伤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4)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6 .总结评估
(1)县人民政府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事故责任人(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2)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日常工作经费,从政府部门应急专项经费中列支。
7.2 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处置等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和辐射事故处置特点,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设备与防护用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建设,保证在突发辐射事故时的应急行动所需。
7.3 技术保障
县生态环境分局应建立相应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库,确保在启动辐射事故预警前后至事故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7.4 培训和演习
7.4.1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4.2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习,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总结报告。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及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等。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附件:1.南陵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县直各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3.南陵县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
4.南陵县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5.南陵县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附件1
南陵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 何 军 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 左大进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王远超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 朱金宏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谷献福 县公安局副局长
潘 静 县卫健委副主任(兼)、疾控局
局长
穆亲海 县财政局副局长
姚志刚 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
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奚文静、县生态环境分局审批科俞剑文、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吴良云、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周涛、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胡海宝、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万国江、县卫健委疾控股朱勇、县财政局农财股肖梦琴为成员(联络员)。
附件2
县直各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南陵县生态环境分局
科室名称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
奚文静 |
站长 |
6827190 |
136****1225 |
审批科 |
俞剑文 |
科长 |
6827192 |
182****6001 |
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 |
吴良云 |
副大队长 |
6827160 |
159****7334 |
县生态环境监测站 |
周 涛 |
|
6827190 |
182****9537 |
局值班电话 |
|
|
6823991 |
|
南陵县应急管理局
科室名称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应急指挥中心 |
万国江 |
主任 |
6969110 |
199****0985 |
局值班电话 |
|
|
6929867 |
|
南陵县公安局
科室名称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治安大队 |
胡海宝 |
大队长 |
6823374 |
139****5058 |
局值班电话 |
|
|
6823331/110 |
|
南陵县卫健委
科室名称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疾控科(应急办) |
朱 勇 |
股 长 |
6835113 |
180****7683 |
局值班电话 |
刘胜军 |
副主任 |
6839589 |
177****3862 |
南陵县财政局
科室名称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农财股 |
肖梦琴 |
|
6831796 |
177****6393 |
局值班电话 |
|
|
6823580 |
|
附件3
南陵县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
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在芜湖市应急专家库中抽取,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职称 |
1 |
樊远斌 |
男 |
安徽达申卫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高工 |
2 |
孙维 |
女 |
安徽华信瑞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高工 |
3 |
赵立伍 |
男 |
安徽三的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高工 |
4 |
查智明 |
男 |
安徽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
高工 |
5 |
於国兵 |
男 |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
高工 |
6 |
孙海 |
男 |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
高工 |
7 |
陈传凯 |
男 |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
高工 |
8 |
顾先宝 |
男 |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
高工 |
9 |
程敏 |
男 |
安徽省固废管理中心 |
高工 |
10 |
曹达旺 |
男 |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
高工 |
11 |
方远华 |
男 |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 |
高工 |
12 |
赵东春 |
女 |
安徽皖欣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高工 |
13 |
李飞 |
男 |
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
高工 |
14 |
汪浩 |
男 |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高工 |
15 |
徐慧琴 |
女 |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高工 |
16 |
张帆 |
女 |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高工 |
17 |
司宏伟 |
男 |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高工 |
18 |
王明明 |
男 |
安徽医科大学省二院临床医院 |
高工 |
19 |
赵东美 |
男 |
安徽长之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高工 |
20 |
孙俊杰 |
男 |
蚌埠医学院 |
高工 |
21 |
曹征 |
男 |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滨湖医院 |
高工 |
22 |
杜中 |
男 |
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辐射站 |
高工 |
23 |
张峰 |
男 |
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 901 医院 |
高工 |
24 |
费振乐 |
男 |
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 901 医院 |
高工 |
25 |
张永贵 |
男 |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
高工 |
26 |
吴爱东 |
男 |
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 |
高工 |
27 |
朱冰 |
男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高工/教授 |
28 |
陈卫东 |
男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高工/教授 |
29 |
陈志 |
男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
高工 |
30 |
马涛 |
男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
高工 |
31 |
蒋诗平 |
男 |
中科大同步辐射实验室 |
副研究员 |
32 |
李亚洲 |
男 |
中科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 |
高工/副研究员 |
33 |
李桃生 |
男 |
中科院核能安全技术研究所 |
高工/研究员 |
34 |
何德炬 |
男 |
市生态环境宣教信息中心 |
高工 |
35 |
王 斌 |
男 |
芜湖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 |
高工 |
36 |
肖中新 |
男 |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
高工 |
37 |
陈乐 |
男 |
安徽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
工程师 |
38 |
朱向冰 |
男 |
安徽师范大学物理学院 |
教授 |
39 |
刘琛琛 |
女 |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
高工 |
40 |
陈军 |
男 |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
高工 |
41 |
李朝长 |
男 |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
高工 |
42 |
李军如 |
男 |
安徽省核工业勘查技术总院 |
高工 |
43 |
方振锋 |
男 |
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44 |
周振兴 |
男 |
湖北君邦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高工 |
45 |
尹建军 |
男 |
江苏辐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高工 |
46 |
徐玉奎 |
男 |
江苏辐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所长 |
47 |
汤翠萍 |
女 |
江苏辐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所长助理 |
48 |
王文兵 |
男 |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
高工 |
49 |
韦 庆 |
男 |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
高工 |
50 |
胡建伟 |
男 |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
高工 |
51 |
吴少华 |
男 |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
高工 |
52 |
范 磊 |
男 |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
高工 |
53 |
王万平 |
男 |
江苏省辐射环境保护咨询中心 |
高工 |
54 |
姚为方 |
男 |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
中级 |
55 |
徐鹏 |
男 |
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
中级 |
附件4
南陵县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 名 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
邮 编 |
|
|||||||
电 话 |
|
传 真 |
|
联系人 |
|
|||||||
许可证号 |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
事 故 发生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
事 故 类 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
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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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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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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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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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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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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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5
南陵县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称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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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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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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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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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 受污染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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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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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 (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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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故源核素 名称 |
出厂 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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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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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级 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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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和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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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地 生态环境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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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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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