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籍山镇中心小学西侧原南陵师范职工宿舍楼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籍山镇中心小学西侧原南陵
师范职工宿舍楼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县教育局: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籍山镇中心小学西侧原南陵师范职工宿舍楼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10月8日
籍山镇中心小学西侧原南陵师范职工宿舍楼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我县教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籍山镇中心小学西侧地块被征收人(公房房屋承租人)的意愿及模拟征收预签协议情况,结合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经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组会议研究,决定对籍山镇中心小学西侧原南陵师范职工宿舍楼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消除安全隐患,美化校园环境。
二、征收范围 原南陵师范职工宿舍楼(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3.《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号)。
四、项目实施情况
原南陵师范职工宿舍及学生宿舍楼所有公房房屋承租人依据《籍山镇中心小学西侧原南陵师范职工宿舍楼国有土地上房屋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全部预签协议,符合该项目模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县政府决定正式实施房屋征收决定。按法律程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预签协议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公房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拆除,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
五、征收期限
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六、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完全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经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对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抽样预评估,为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提供参考,具体如下:
附表1:
籍山镇中心小学西侧原南陵师范职工宿舍楼预评估价格表
序号 |
房屋坐落 |
用途 |
建造 年代 |
结构 |
所在层/总层数 |
单价 |
备注 |
1 |
南陵县籍山镇中心小学西侧 |
职工宿舍 (2层) |
1984年 |
砖木 |
2-2/2 |
4506 |
划拨土地 |
2 |
1984年 |
混合 |
2-1/2 |
4548 |
划拨土地 |
||
3 |
职工宿舍 |
50年代 |
砖木 |
1/1 |
4537 |
维护较好,成新较高 |
在转为正式征收前,经被征收人(公房房屋承租人)同意,该房屋预评估价格作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计算依据。公房房屋承租面积参照学校原始档案记录,记录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被征收人提出申请)。教室、学生宿舍楼、办公及其它用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每月9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0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按评估价格计算。
货币补偿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七、附属物补偿
各类附属设施、装饰、装修、树木、架空层及地下室的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据实丈量登记,按照《南陵县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南政〔2013〕71号)的标准予以补偿或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阁楼的补偿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阁楼补偿的处理意见》办理。
八、未登记房屋征收补偿
未登记房屋征收补偿按《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无证住宅房处置意见(试行)》(建〔2011〕161号文)办理。
符合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公房房屋承租人),可申请保障性住房租金(租赁)补贴。
十、承租公有住房补偿
1.承租人与被征收人达成房屋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被征收人根据公房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按照房屋补偿标准的20%-40%补助承租人。
为积极鼓励公房房屋承租人尽快搬离并腾空房屋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时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模拟征收转为正式征收后(征收公告之日)10日内提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通过备案的,奖励承租公房房屋价值的20%;第11-20日内提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通过备案的,奖励承租公房房屋价值的10%;超过规定期限(第21日)提交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被征收人指公房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公房房屋承租人未享受过实物分配住房或住房补贴,为解决住房问题而经过批准、分配入住单位职工宿舍楼的正式职工。
2.征收人应付给公房房屋承租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按原归属或租赁协议约定给予补偿。
租赁房屋补偿以《房屋租赁协议》、房租发票(收据)、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批准、确认文件(会议记录、纪要)为依据。
十一、征收资料完善和房屋拆除
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15日内,被征收人(公房房屋承租人)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好交房手续;被征收人(公房房屋承租人)腾空的房屋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设施,交清水、电、气、电话、宽带、电视费用并及时办理暂停使用手续。
公房管理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并依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
十二、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十三、附则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由县教育局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