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发布机构: |
南陵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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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5-02-10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名 称: |
【主动回应】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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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725541752/202502-00051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发布机构: |
南陵县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5-02-10 |
名 称: |
【主动回应】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
有效性: |
有效 |
生效时间: |
有效 |
废止时间: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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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5-02-10 11:07信息来源: 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自规局 字体:【大 中 小】
答: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是法定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