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鹏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鹏博蚯蚓养殖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芜湖鹏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芜湖鹏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鹏博蚯蚓养殖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芜湖鹏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拟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星火村四甲自然村30号实施鹏博蚯蚓养殖搬迁项目。项目取得南陵县许镇镇人民政府备案,项目代码为:2504-340223-04-01-470287。项目建设内容为:租赁南陵县许镇镇星火村四甲章组场地,从事蚯蚓及生物有机肥生产,新建3处蚯蚓养殖厂房、1处看护厂房,拟购置布料机、粉碎机、铲车、绞龙等设备20余台,达产后形成蚯蚓及生物有机肥4500吨年生产能力。
根据芜湖民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专家技术评估意见、专家复核意见、本项目环评批前公示反馈情况,原则同意你单位在指定范围内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施工方式、环保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该项目。本项目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
二、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降低能耗,提高各种物料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原料管控方面。项目应严格控制原料来源,确保原料污泥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并且污泥应满足《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相应标准,污泥浸出液应满足《综合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应标准,不得使用含重金属超标或者经检测鉴定为危险废物的污泥。
(二)废气防治方面。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控要求。施工中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措施。落实清洁运输有关政策要求,运输车辆应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禁用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和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期产生的粉尘(颗粒物)排放执行安徽省《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4811-2024)表1中颗粒物浓度排放限值。项目生产过程中,污泥卸料、搅拌废气、养殖废气应采取喷洒生物除臭剂控制臭味散发。污泥在运输过程中采用密闭车辆运输。项目无组织废气中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应限值。
(三)废水防治方面
厂区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主要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理,不外排。雨水通过沟槽汇集到周边池塘,用于灌溉。
(四)噪声防治方面
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固废防治方面
项目应分类收集和贮存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妥善处理。一般固废,如废包装袋等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处置。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六)其他方面。项目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风险防范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并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在建设中,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若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的已批未建内容,须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6号),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须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U2ECF6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