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2024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陵县2024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进一步规范我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印发《芜湖市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4〕10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南陵县2024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4月22日
南陵县2024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持续促进我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发展,引导和扶持更多的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服务,根据芜湖市财政局 芜湖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4〕108号)和省、市对教育发展有关考核要求,规范我县普惠性民办园奖补资金管理,坚持规模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经南陵县教育局认定并在合同有效期内的南陵县普惠性民办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指县、市、省级以上可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包括改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鼓励公民办幼儿园创建为优秀园,提高幼儿园优质率。
第五条 县财政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标准为生均每年400元,根据《安徽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皖财〔2021〕1052号)文件精神,可用省级以上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第六条 根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芜湖市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县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奖补资金总数不少于所获得的“普惠性资源”奖补资金的50%,具体奖补标准和分配办法如下:
(一)市级支持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普惠性资源”资金的51%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
(二)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规模(适龄在园幼儿数)和办学效益两个因素进行分配,分配因素、权重和计算公式如下:
主要考虑幼儿园综合办园水平等因素,县教育局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园办园情况(软硬件建设、规范办园、财务管理、师资配置、校园安全、保教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量化打分(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60分以下的视为不合格,取消当年普惠性民办园资格。考核结果60分及以上的,认定为南陵县普惠性民办园,并分“优秀”“合格”两个等次。综合考核排名占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园总数的前70%为“优秀”等次,余下“合格”等次。给予考核得分前70%的幼儿园(“优秀”等次)给予市级资金奖励,其中在园幼儿人数120人及以上的比在园幼儿人数120人以内的奖补资金多0.5万元,“合格”等次不予市级资金奖补。
计算公式为:“在园幼儿数120人以内的”每所普惠性民办园奖补资金=〔全县普惠性资源奖补资金总额51%-(在园幼儿数120人及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园总数×0.5万元)〕/(70%×全县普惠性民办园总数)。
“在园幼儿数120人及以上的”每所普惠性民办园奖补资金=“在园幼儿数120人以内的”普惠性民办园奖补资金+0.5万元。
第七条 各普惠性民办园应落实奖补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严禁将此资金用于人员工资、吃喝招待、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八条 县教育局职能股室、镇中心小学应指导督促区域内普惠性民办园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高效。
第九条 普惠性民办园奖补资金使用要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各幼儿园和个人在分配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及的幼儿园将取消当年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