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芜湖瑾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1300吨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和200吨汽车零部件橡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芜湖瑾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芜湖瑾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年产1300吨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和200吨汽车零部件橡胶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申请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芜湖瑾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拟投资1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经济开发区三里辅园实施年产1300吨汽车零部件塑料制品和200吨汽车零部件橡胶制品项目。项目取得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代码为:2409-340223-04-02-877671。项目建设内容为:拆除现有2#厂房新建5000平方生产车间,购置注塑、压胶等生产设备,新建2条生产线,配套建设给排水、变配电、消防、绿化、厂区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辅助工程。
根据安徽沄湍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结论、专家技术评估意见、专家复核意见、本项目环评批前公示反馈情况,原则同意你单位在指定范围内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内容、规模、施工方式、环保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实施该项目。本项目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
二、项目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降低能耗,提高各种物料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废气防治方面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切实落实省、市相关大气污染物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指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模压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静电除油+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破碎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_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中相关限值,颗粒物、苯乙烯、甲苯、乙苯和1,3丁二烯、丙烯腈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应限值;无组织废气中,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徽省地方标准《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6-2024),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颗粒物厂界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应限值,厂界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相应限值,厂界丙烯腈参考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6部分:其他行业》(DB 34/ 4812.6-2024)中表5相应限值。
(二)废水防治方面
厂区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南陵县三里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循环冷却水定期补充,不外排。厂区废水外排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同时满足污水处理厂纳管要求。
(三)噪声防治方面
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隔音、消声、降噪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固废防治方面
项目应分类收集和贮存各类固体废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妥善处理。一般固废,如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和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粉尘等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处置;危险废物,如废润滑油和废润滑油桶、废活性炭等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应收集贮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范贮存。生活垃圾应统一收集交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五)本项目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0.348吨/年。项目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
(六)应按照《报告表》意见落实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风险防范等各项要求,认真做好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记录和日常监测,并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污染物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在建设中,项目的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若发生重大变动,或超过五年的已批未建内容,须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6号),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须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2号令)要求,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五、如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8NX98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