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24 11:32信息来源: 南陵县籍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阮胜蓝 字体:【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监处2021309

当事人:南陵县帝豪建材店(经营者:叶圣宽)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23MA2P2JTN9C                            

住所:南陵县籍山镇江南国际综合市场E1号楼126号商铺    

经营者:叶圣宽    

身份证件号码:330325********6132

我局接“冠軍”商标持有人海鸥冠军有限公司投诉举报“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江南国际装饰建材广场B7-117的冠军生态石批发零售店铺内存有大量标注有‘冠軍’生态字样的瓷砖”,2021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店招标有“冠軍生态石”,并在你(单位)店面发现28块标有“冠軍生态石”标识的瓷砖。检查过程你(单位)负责人叶圣宽及员工郑丽在场,叶圣宽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查实,“冠軍”商标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19)第19类:瓷砖;建筑石料;水泥板;拼花地板材料;花岗石;耐火材料;大理石(截止);注册人:海鸥冠军有限公司;注册人地址: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珠江中路199号金鹰国际2802-2810;注册日期:1993年10月14日 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在你(单位)店发现的标有“冠軍生态石”的店招是你(单位)按照广东佛山冠军生态石陶瓷有限公司邓姓业务员提供的模板制作的。28块标有“冠軍生态石”的瓷砖是你(单位)于2021年8月30日从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邓姓业务员处购进,进货价为70元/块,共购进28块。直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购进的28块标有“冠軍生态石”的瓷砖均未销售出。

你(单位)擅自将与“冠軍”商标相同的文字凸显在外包装上,将“冠軍”字样突出在店铺名称上及瓷砖商品上的行为构成经营引人误解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涉案货值金额为1960元=28块×70元/块,因你(单位)未销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经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单位)负责人叶圣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在你(单位)店招及店内瓷砖上发现“冠軍生态石”标识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冠军生态石品牌销售发货清单》打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经营引人误解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数量;

4、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叶圣宽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引人误解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商品的事实及购销情况;

5、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两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及你(单位)经营引人误解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商品的事实;

6、“冠軍”商标注册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冠軍”商标持有人为海鸥冠军有限公司;

7、海鸥冠军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书、举报书各一份,证明该案件的来源情况;

8、海鸥冠军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一份,证明你(单位)未经授权,擅自经营引人误解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商品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12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经营引人误解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经营引人误解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的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圆整(¥2000.00)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陵县人民政府或者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