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3〕480号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3〕475 号 |
南陵县家喜米厂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南陵县家喜米厂 |
91340223L08679241T |
陈家喜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4】第三款第(一)项、《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①没收违法所得陆拾柒元伍角(¥67.50元); ②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 |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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