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637号

发布时间:2024-12-05 15:58信息来源: 南陵县籍山镇阅读次数:编辑:阮胜蓝 字体:【  

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南市监处罚〔2024〕637

王翠凤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王翠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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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凤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应予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拉芳”洗发露3瓶;

2.罚款0.05万元。

当事人(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