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监处罚〔2024〕376号、南市监处罚〔2024〕377号

发布时间:2024-08-03 16:22信息来源: 南陵县弋江镇阅读次数: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4〕376号 南陵县六六九九烟酒店(张亮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南陵县六六九九烟酒店 92340223MA8Q91744H 张亮亮 经查,该(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单位)免于罚款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25元;2.没收被本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台式烤香肠”3支。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日
2 南市监处罚〔2024〕377号 南陵县家发镇增兵日杂店(张增兵)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南陵县家发镇增兵日杂店 92340223MA2NW58X0A 张增兵 经查,该(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该(单位)免于罚款并予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被本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台式烤香肠”10支。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地址: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与龙池路交叉口南陵县市民服务中心六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