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指南
目录清单名称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40131100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623098775401G434013110000001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程网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办理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南陵县籍山镇陵阳西路156号籍山市监所窗口/南陵县工山镇工山街道北街工山市监所窗口/南陵县弋江镇弋江新区弋江市监所窗口/南陵县籍山大道县经济开发区伊维光电公司二层西侧开发区市监所窗口/南陵县许镇许镇商城许镇市监所窗口/南陵县三里镇三里街道香樟路三里市监所窗口/南陵县何湾镇何烟路何湾市监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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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 |
受理条件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
第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遵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执行。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应当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网上下载 |
营业执照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工商部门核发 |
开办者的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申请人提供 |
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
必要 |
电子件1份 |
办理流程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4.办结:准予即制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免费快递至申请人(不准予的即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中介服务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受理机构: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监督投诉举报渠道:0553-6826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