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许镇所8.31)

发布时间:2022-08-31 09:38信息来源: 南陵县许镇镇阅读次数: 字体:【  

单位:许镇市监所                                                                                 报送时间:2022年831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主要违法

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南市监处罚〔2022〕311号

南陵世纪乐购购物中心许镇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南陵世纪乐购购物中心许镇店

/

/

南陵世纪乐购购物中心许镇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1.没收我局扣押的4瓶“ZiPPO打火机燃油”;2.罚款贰佰壹拾陆元整(¥216.00元)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31

 

2

南市监处罚〔2022〕312

南陵县三姐妹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南陵县三姐妹超市

/

/

南陵县杰阳菜籽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31

 

3

南市监处罚〔2022〕39

南陵县杰阳菜籽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南陵县杰阳菜籽油坊

/

/

南陵县杰阳菜籽油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肆仟元整(¥4000.00元)。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