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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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南陵县许镇镇 | 成文日期: | |
文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布日期: | 2023-02-24 | 废止时间: | 暂无 |
名 称: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许镇所2月23日) | ||
关键词: |
索引号: | 758519879/202302-00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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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南陵县许镇镇 | ||
生成日期: | 2023-02-24 | ||
名 称: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许镇所2月23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有效 | ||
废止时间: | 暂无 | ||
文 号: |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汇总)表(许镇所2月23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 表人 姓名 |
主要违法 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南市监处罚〔2023〕72号 |
陈鑫华无证销售烟草制品 案 |
陈鑫华 |
92340223MA2P33NQ7W |
陈鑫华 |
陈鑫华无证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应予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罚款玖佰陆拾伍元(¥965元) |
当事人(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银联、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或各银行柜面进行缴款 |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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